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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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就因此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及《信息网络规定》第5条的规定,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及《信息网络规定》第5条的规定,通知书内容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以及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在面临网络暴力时,权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在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可对其主张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