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常见的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类的案件,被害人被盗被抢被骗被敲的财物如果没有“追缴”到或者“追缴”的数额不足,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对被害人的损失部分“责令退赔”,要求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因被告人破坏的是财物,而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所以对被害人的损失则无法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弥补了。
当然,如果被害人被盗的物品是实物,而又没有相应的价格证明材料或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物品的价值的,则法院无法判令责令退赔,这部分的损失则无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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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到了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样,上面无法通过“追缴”及“责令退赔”弥补损失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的被害人,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补偿。
而如盗窃中,被盗窃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被告人通过破坏性的手段进行盗窃,如打破车窗进行盗窃,因为被破坏的车窗是因盗窃这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故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