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明知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仍通过操作“手机口”业务予以通讯传输支持,帮助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缴纳罚金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我院判处的首例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案件。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进斗金”等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作案方式之一是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施语音中转,成功掩饰电话归属地而实施诈骗;作案方式之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得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